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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接受「台灣是中國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是聯合國認證的「中國唯一合法代表」時,他們與北京簽訂《建交公報》實不啻也同時簽發了一份「中華民國死亡證明書」。
巴達維亞殖民地政府繼續與本土盟友合作,延續殖民地管治,嘗試阻止外力影響殖民地的商業政策。在1940年,荷蘭流亡政府到英國倫敦後,仍然指示巴達維亞拒絕日本要求,禁止日本在殖民地設置軍事基地,且曾嘗試力阻日軍更猛烈攻勢。
Photo Credit: WikipediaPublic Domain 1946年爪哇島上持竹矛與日本步槍的獨立革命軍 革命之後 日本在1945年戰敗,印尼革命終於1949年,在此期間,印尼作為主權國家逐漸成形,印尼漸能集權,享有完全的外部與領土自主權。日軍也扶植穆斯林諮詢會與爪哇服務聯盟旗下的軍事組織,當中包括警衛隊和游擊隊,以及由當地人組成、從屬日本帝國陸海軍的兵補 (Heiho) 隊伍。外力同樣認為,介入印尼政事的機會成本偏高,故此外力支持尋求解殖的印尼再下一城,爭取尚欠的外部自主,印尼建國進程由此開始。在此之前,荷蘭已有效劃分管轄區。日殖管治 在日治時期,日本統治者承襲荷殖管治模式,既集權,亦維持殖民地的領土自主權,同時掌控殖民地的對外事務。
二戰後,日治終結,英國暫時接管殖民地,民族主義者蘇卡諾與哈達宣布印尼共和國獨立,兩位分別出任共和國總統與副總統。於前英國管轄區,荷蘭代總督已重新與本土盟友合作,著手恢復荷殖時代舊有版圖,恢復殖民管治。這和西方的共同法(習慣法)與羅馬民法傳統形成極大的反差。
儒家認為,規範人們生活的基準應該是道德,不應該是正式的成文法律。文: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 中國邁向法治的奮鬥 為什麼中國的政府比法律先出現。因此就像現在,中國政治的問題從來不是如何集中與部署國家權力,而是如何透過法律與民主問責去約束國家權力法律並未限制或束縛統治者本人,他才是終極的法律來源。
維護法律的人都是一群和政治權威不同的社會團體,例如猶太法官、婆羅門、天主教神父與主教、穆斯林的烏里瑪。雖然西元前二世紀漢朝開始以後,法家學說就式微了,但是後來的中國政府一直都是儒家與法家的混合體。
但是法治還談不上穩固,而中國政權的永續性也高度取決於法治是否成為二十一世紀政治發展的主軸。在中國社會中,正式的訴訟是會遭到非議的。這和西方的共同法(習慣法)與羅馬民法傳統形成極大的反差。這種區隔在西歐是最顯著的,十一世紀末發生敘任權衝突之後,天主教教會得以指派自己的神父與主教。
但是西方人看到的只是一個陌生與衰敗的王朝,並沒反映出過去歷代曾有的強盛。在毛澤東期間,實際上並沒有所謂的法律,整個國家其實是個獨裁專制的君主統治。公平執法只是良好公共秩序的條件,產權與私法並未著墨太多,例如合約、侵權,或其他不牽涉到政府的民間關係議題,也是這個原因。儒家認為,規範人們生活的基準應該是道德,不應該是正式的成文法律。
日本已經在一九四○年代晚期完成政府、法治與問責之間的平衡,但在中國只達成部分的成就。法律比較像是仁慈的統治者所賜與的禮物。
」相反的,「以禮為基礎的政府就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禮是不成文的,且不具普遍性,會受到主觀武斷解釋的影響。在這個混亂的局勢中,中國的中央政府以及中國傳統的集權統治都沒消失。
中國的主要法典是在漢、唐、明與清朝期間公布,內容大部分都是列出一系列對違法行為的罰則,明顯延續了法家的精神。中國在二十世紀初的混亂與落後,讓西方人認為中國社會一直是混亂而貧窮的。在歐洲,中世紀的第一批文官是從律師中招募,律師在之後的歷史事件,例如法國大革命,也扮演核心的政治角色。在當代中國重新建立以法律為基礎的行為體系。好結果不是因為適用公平的法律,而是來自能權衡當地環境的賢人或上位者。但法家認為人性自私,也容易脫序,規範人的行為不能靠道德,而必須靠嚴厲的外在誘因,特別是對違法行為要處以極為嚴酷的處罰。
法官也不像以色列、中東、印度與歐洲一樣,並不是一個獨立、地位高尚的團體,只是另一群官僚而已,並沒有自己獨立的訓練制度與指導原則。因此就像現在,中國政治的問題從來不是如何集中與部署國家權力,而是如何透過法律與民主問責去約束國家權力。
因此,歐洲的法治在現代政府形成很久之前就完備了,但是法律對政府的權力設限,在中國卻是前所未聞的事。中國法律的本質 中國是一個從未發展出真正法治的世界文明。
在中國文化傳統中非常敵視法律的觀念。比起西方,成文法規範中國社會行為的作用較小,因為很多糾紛的排解是根據家族、親屬或村民之間約定俗成的習慣(也就是不成文的原則),而不是透過法院制度的裁定。
雖然在二十世紀初期中斷了一陣子,但是王朝時代的中國,和今天中國共產黨統治的政體之間仍有很強的延續性。這個觀念以「禮」的教化或正確的道德行為為核心,並強調透過教育與良好的教養達成教化。儒家把人性看成本質上是良善的,也是可以教化的。如果說,西方的傳統是想透過法律來約束政府的自主性,中國的傳統則是想透過更彈性的道德制度,來極大化政府的自主性。
毛澤東與沒有法律的政權。以某位歷史學家的話來說,法家認為政府必須「對全部的人公告法律,並從上到下公平適用,不管他的關係或階級,」並且,「法律是政府穩定的基礎,因為法律是固定的,也是大家都知道的,因此是衡量個人行為的有用工具。
即使法律可以公平執行,也不是因為公民擁有任何天賦人權。一九七八年鄧小平開始改革以來,中國才開始慢慢朝向更有法律的政治制度前進。
在古代的以色列、西方的基督教國家、穆斯林世界與印度,法律源自於超出人類世俗經驗的宗教,並且是由一群科層式的宗教學者與法官來詮釋與執行。這意味著中國就像日本,是依法而治,而不是法治。
中國從來不曾出現過一個超出人類世俗經驗的宗教,也從不認為法律有神性的淵源,法律被認為是一種人為的工具,政府只是用它來行使權威與維護公共秩序。」 從很多角度來看,法家比較接近現代西方對法律的理解:具有普遍性,且事先清楚說明,也很公平,還有人類的行為主要是由誘因而不是道德規範決定。但同時又根據儒家的精神,在適用法律時,也會根據環境而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文: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 中國邁向法治的奮鬥 為什麼中國的政府比法律先出現。
古代中國的法家觀點和儒家差異極大,他們非常支持成文的法律。儒家認為,依賴成文法律或「法」的規定是有害處的,因為正式的法律太明確也太具普遍性,但在特定案例上無法產生好的結果。
因此,在這種制度的最頂端擁有一位良君,是這個制度能妥善運作的條件很顯然,只有富有之人才有能力把整座宅邸捐贈給僧眾,而要維持一座佛寺,常常必須捐贈大片耕地。
還有一些寺院,則是為皇帝和皇子的先考追福而建的。在後來的朝代裡,皇帝及皇族人員繼續為追福亡人而建造大型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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